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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5:22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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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的办事效率,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速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联合办公制度,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限期办理的事项,要落实责任,并加强督查、催办。对无故延误办复期限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财政税务
第五条 凡上级领导亲自交办的事项,须在领导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对直属单位上报的请示事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批复。
第七条 对有关部门要求会签的文件,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对企业报来的减免税、财政信贷等申请,在情况清楚、手续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全面调查了解、审核论证的申请事项,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九条 对来人、来电话询问财税政策问题的,应当即予以答复;对需请示、研究暂时不能答复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方。
第十条 办理社控、审批出国用汇等,在手续齐备、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随来随办。
第十一条 查办群众来信、来访案件,一般限定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毕。特殊、重大案件需延长查办时间的,需经领导批准,并及时将查处结果通知反映人。
第十二条 办理人大、政协代表提案和其他财税业务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 审 计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在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开工、复工申请,且报送的手续、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审计部门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发送报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的,审计业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
第十五条 市级审计机关对建立审计事务所具有审批权。在接到要求建立审计事务所的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复。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立项。自收到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凡资料齐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于两个工作日内办复完毕。两个工作日后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相应的批复手续。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自收到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文件之日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验证,凡无问题且资料齐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于三个工作日内办复完毕。三个工作日后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相应的批复手续

第十八条 加快资产评估操作进度。对经批准立项并签订评估委托书,被评估资产帐实相符、资料齐全的项目,限定资产评估机构操作时间为:
评估资产价值在三百万元及以下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三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及以下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三千万元以上、六千万元及以下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六千万元以上、一亿元及以下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对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应评估其前期开发费用,其价值计入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对未建房屋、建筑物的场院空地,一律采用中等偏下的计价标准,评估其前期开发费用;也可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出让的规定,评估其土地使用权价值。
土地的评估和估价,必须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土地局依其职权,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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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征社会抚养费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预征社会抚养费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安徽省预征社会抚养费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预征行为,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取得合法夫妻关系妊娠,或者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妊娠的,除医学上认为不宜终止妊娠的外,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终止妊娠。逾期未终止妊娠的,预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预征社会抚养费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50%计算。

第四条预征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预征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预征决定书副本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公民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作出预征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预征决定书。预征决定书须加盖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章。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预征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后,应继续督促当事人终止妊娠。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预征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预征的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预征社会抚养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
(二)由作出决定的单位直接收取;
(三)由作出决定的单位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
依照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方式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应在收取后7日内缴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代收机构。

第八条预征社会抚养费,应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九条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应自收到预征的社会抚养费之日起3日内,将其缴入县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当事人终止妊娠的,可以向作出预征决定的单位申请退还被预征的社会抚养费。申请时,应向作出预征决定的单位提交已作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材料或者自然终止妊娠的证据材料。作出预征决定的单位查证确实的,应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预征的社会抚养费一次性全额退送当事人,并收回预征社会抚养费的收据。 财政部门应自接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从财政专户向当事人支付预征的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拒不终止妊娠违法生育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已预征的社会抚养费折抵等额的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预征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预征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退送或者不及时退送预征的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预征的社会抚养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叶卡捷琳堡宣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等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叶卡捷琳堡宣言



  中新网叶卡捷琳堡6月16日电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九次会议15日至16日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行。成员国元首共同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叶卡捷琳堡宣言》。

  宣言全文如下: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叶卡捷琳堡宣言  

  2009年6月15日至16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成员国元首在叶卡捷琳堡举行元首理事会会议,并发表声明如下:

  一、当前,国际局势正处于大变革之中。谋求和平、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平等合作已成为时代的要求。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地区因素对解决全球性问题的重要性正在提高。

  本组织成员国重申,愿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规定为基础,实现共同发展,并将保持建设性对话、深化合作和伙伴关系,利用本组织不断增长的潜力和国际威望,共同寻找解决全球和地区问题的有效途径作为首要任务。

  二、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开展国际合作是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克服国际金融危机、保障能源和粮食安全,以及解决气候变化等迫切问题的重要有效途径。

  三、当前世界经济和金融形势要求国际社会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共同防范金融危机风险积聚和扩散,保持经济稳定。

  本组织成员国将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包容、有序、兼顾各方利益、使全球化惠及各国的国际金融秩序。

  为此,应在本组织区域内就国际金融问题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问题加强合作和信息交流。

  四、本组织成员国强调,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本组织框架内的经贸和投资合作日益迫切,包括利用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的潜力。

  应加快落实大型项目,以扩大地区交通、通信能力,实现同国际市场的对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现代国际物流、贸易和旅游中心,成立新型企业,应用创新技术、节能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技术。

  上述项目的实施,以及完善国际交通运输走廊、对铁路和公路进行现代化改造,将加强本地区作为洲际桥梁的潜力,并为发展欧洲与亚洲之间的经济联系提供新的动力。

  五、本组织成员国认为,能源对于经济发展和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创造良好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决心在平等的基础上继续推动该领域的互利合作,以保障经济、稳定、安全、清洁的能源供应。

  六、本组织将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各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国际关系的法律基础。

  当前的迫切任务是加强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及协调作用,提高其机构在当前深刻变化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条件下应对挑战的效能。联合国安理会改革应以国际社会最广泛的协商一致为基础。

  本组织成员国愿在联合国及安理会改革问题上加强协调。

  七、本组织成员国强调,信息安全是国际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国际信息安全十分迫切。

  八、本组织成员国重申,支持文明间对话,尊重民族间与宗教间和平和包容的价值观,支持不同种族、宗教和信仰间的相互尊重与和谐共处。反对把国际反恐斗争与反对特定宗教混为一谈。

  九、世界和平只有在所有国家享有同等安全的条件下才能实现。部分国家的安全不应以损害其他国家的安全为代价。

  应在平等、相互尊重、不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等原则基础上,通过政治外交途径解决国际和地区冲突。

  在防务领域谋求单方面优势不是建设性的做法,不仅将破坏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也不利于增进互信、削减武器和裁军。

  十、本组织成员国指出,核武器扩散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是核不扩散体制的基石。核武器扩散的威胁可以也应该在全体缔约国无条件履行《条约》义务的基础上得以消除。本组织成员国重申坚决支持《条约》,对旨在维护《条约》的多边努力表示欢迎,决心在《条约》的三大支柱,即核不扩散、核裁军及和平利用核能的基础上不懈努力,共同提高《条约》的有效性。

  本组织成员国重申,愿继续推动落实俄美两国发起的“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对《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于2009年3月21日生效表示欢迎。

  十一、本组织成员国欢迎俄美启动《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谈判。

  十二、本组织成员国支持恢复朝鲜半岛无核化谈判,呼吁保持克制,在此前已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继续寻找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十三、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威胁——毒品走私、恐怖主义和跨境有组织犯罪问题使阿富汗局势日趋复杂,本组织成员国对此深表忧虑。

  因此,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必须与本组织观察员国、阿富汗和其他有关国家,以及地区和国际组织,首先是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就此加强合作。

  本组织成员国愿同其他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密切合作,在本地区建立“反毒和金融安全带”。

  十四、本组织成员国对斯里兰卡结束国内武装冲突表示欢迎,希望该国在确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有种族及宗教团体利益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安全与稳定。

  十五、本组织成员国将提高在共同及时应对自然和人为灾害方面的合作成效、实施旨在减少其对经济社会影响的措施作为优先合作方向之一。

  十六、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在应对高危传染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威胁领域加强合作意义重大。为此,应利用现有资源,就防止传染病扩散开展联合工作。

  十七、本组织成员国认为,本组织已成为构建亚太地区安全与合作架构的重要因素。

  本组织成员国对国际社会与本组织建立联系的愿望不断加强表示满意,欢迎白俄罗斯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对话伙伴框架内与本组织开展合作。

  本组织成员国愿加强与联合国、独联体、东盟、欧亚经济共同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以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务实合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广泛的伙伴网络。

  本组织成员国愿与国际社会开展对话,以密切各国联系,推动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秩序,巩固全球稳定和经济发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俄罗斯联邦总统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于叶卡捷琳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