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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申请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0:39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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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申请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申请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我国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十年来,在支持外贸出口和避免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加强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出口企业的行为,按国务院要求,现将企业申请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国目前经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一律由这两家经办机构办理。
二、出口信用保险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根据实际情况,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可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帐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业等。
(三)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简称“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分为直接保证保险和间接保证保险。直接保证保险包括开立预付款保函、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等;间接保证保险包括承保进口方不合理没收出口方银行保函。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短期险是以“买方信用限额”为责任上限,由经办机构承担企业收汇风险责任。“买方信用限额”是经办机构根据付款方式对进口方资信调查,对出口企业向某一进口方就某一付款方式将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余额。经批准后的“买方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即:如不发生保险赔偿责任,出口企业可以在收到买方付款后,继续按原定付款方式和约定限额向该进口方出口发货。为此,企业如需办理短期信用保险,应在对外签订出口合同前,向经办机构投保短期险,并将进口方和开证行的英文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以及已获知的进口方资信情况提供给经办机构,并办理“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手续。待“买方信用限额”批准后,企业可在该限额内组织发货。
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由于中长期险的保险金额较大,还款期限较长,风险程度相对短期险要大得多。因此,企业在安排中长期出口项目时,要特别注意按规定预先落实保险事宜。出口企业投保中长期险需按下列程序逐一落实:
(一)企业在对外投标或草签中长期出口合同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经办机构递交《投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合同金额、项目所在地等;
2.拟定信贷方式、信贷条件等(进口方一般需要支付15%的预付款);
3.进口方名称、地址和资信材料;
4.借款人或转贷行(在我国提供买方信贷时)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
5.还款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
6.出口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技术、专利、换汇成本预测、经济效益等);
7.进出口双方拟草签的商务合同,或出口企业拟投标书中商务部分;
8.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投保申请书》及所附文件后,即对投保项目进行初步审评,如符合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条件,将在四周内出具《承保意向书》。企业可凭此意向书向银行申请信贷。
(三)在进出口双方就商务合同条件、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就有关出口信贷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经办机构将对整个项目和全部合同文件进行审定,核定保险费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出具保险单或签订保险协议。
五、经办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政府办理具体保险业务。为确保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正常经营,对出口企业的下列情况,经办机构不得办理保险事宜:
1.未征得经办机构同意,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合同;
2.先出运后投保;
3.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的出口经营损失,不论项目和金额大小,一律由出口企业自负。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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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土资办文[2006]46号


  各市、州、直管市国土资源局、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有关专家:

  为规范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技术和经济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工作水平和经费的投入效能,充分发挥项目专家作用,规范专家工作职责,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技术和经济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工作水平和经费的投入效能,充分发挥项目专家作用,规范专家工作职责,制定本工程规则。

  第二条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聘任,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办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根据需要提出组成或调整方案,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组成。

  第三条 受聘专家为技术监审专家和经济监审专家,技术监审专家和经济监审专家根据项目的情况,可由项目办分若干专业组。

  受聘专家应熟悉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参加有关法规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四条 受聘专家在工作中,应恪守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国家利益为重,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技术监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年,同时具有下列经历之一者;

  1、主持过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

  2、主审过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成果报告;

  3、从事过本专业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且有一定业绩;

  4、主持本专业技术业务工作八年以上,且业绩显著。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六条 技术监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标准对立项论证、项目设计、原始资料、成果报告等进行审查;

  (二)以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对项目设计各项资料、成果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项目办;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各项资源、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成果、对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项目办;

  (三)参加野外原始资料的抽查及查处重大质量事故的工作。对降低设计要求、违反工程程序,不能保证工作重量时间的项目,要向项目办提出处理意见;

  (四)坚持监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严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审查资料或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条 经济监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务资格;

  (二)在地质勘查定额、财务管理、会计岗位工作满十年以上。从事过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预算的编制与审查,熟悉项目技术经济管理,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八条 经济监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工作,查阅送审项目的所有送审材料;

  (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预算的修改工作,要求项目承担提供预算、定额标准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开展项目经费支出及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查阅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项目的合同、统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

  (四)开展地质勘查项目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工作;

  (五)开展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受聘专家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监审地质勘查项目的参加人或顾问;

  (二)被监审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为本单位(系统)的;

  (三)可能影响监审工作公证进行的。

  第十条 受聘专家的权利:

  (一)受聘专家根据工作任务的不同,有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受聘专家根据工作分工,有独立提出监审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三)受聘专家有建议项目办改进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的权利。

  第十一条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新立和续作均需经专家论证、未列入项目年度计划、编入项目库的项目,在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时一般不再重新论证,除非提供有新的需要专家重新论证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采用集中阅读资料、分工作小组听取立项汇报、质疑、讨论、投票,最后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论证专家委员会由项目办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湖北省地质勘查专家库中产生。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需要,项目办可提出其它熟悉矿区情况的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参加的方案,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要涵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委员会下分若干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的人数不低于5人,包括适量的经济监审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的依据是《湖北省地质勘查规划》、《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年度项目立项指南以及国土资源厅提出的有关指导性意见等。

  第十五条 每个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的实施监督、野外工作验收、成果审查及项目验收设1名主监审专家、1-2名副监审专家,对项目的全程监管的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组、主副监审专家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决断的,应当提请项目办组织专家委员会会商,按专家委员会决定的技术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意见遵循简单多数原则。

  第十八条 受聘专家在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在项目监审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退出监审工作、直至停止聘用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联审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联审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1]24号



  现将《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联审事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联审事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完善联审制度,特制定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联审事项暂行办法。
  
  一、联审范围
  联审事项指基建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和其他须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联审责任单位
  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1、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联审事项的责任单位为市计委;
  2、技术改造等事项审批的责任单位为市经委;
  3、城市公用事业审批的责任单位为市城建委;
  4、个私商贸业审批的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5、湖州开发区范围内事项审批的责任单位为湖州开发区;
  6、其他联审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三、联审程序
  1、各窗口受理的事项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联系,审批责任单位确认后,通过有关窗口分别受理,并同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联报“中心”业务处。
  2、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由“中心”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
  3、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本条1、2款规定办理。

  四、联审会议
  1、联审会议由“中心”组织安排并由“中心”领导主持。
  2、联审会参加对象:
  参加对象由责任单位提出,与“中心”商定后通知。
  3、联审会要求:
  (1)责任单位要责成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中心”业务处。“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并将联审资料送达。
  (2)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审批的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委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3)联审会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和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集体踏勘。
  (4)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各窗口应在2天内完成,并报“中心”业务处和责任单位。各窗口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后,视同联审会议的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5、对联审会涉及但未进“中心”的单位,有关单位也应按此办法执行。

  五、本暂行办法由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