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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主观过错的认定/何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48:33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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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武汉全能公司系“皇宫”文字与图形商标权人,“皇宫”商标核定类别为42类,包括摄影、录像带录制等。“皇宫”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武汉婚纱摄影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11年5月,武汉全能公司发现主营业务同为婚纱摄影的武汉青禾公司使用“武汉皇宫”作为关键词,通过北京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栏目发布广告,招揽业务并误导消费者。武汉全能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汉青禾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北京百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京百度公司辩称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主观无过错,不应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


[分歧]


本案争点在于北京百度公司是否应该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焦点在于北京百度公司在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中主观过错的司法判定。


一种意见认为,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应该负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加之,武汉全能公司诉争商标实际使用时间较长,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市场美誉度,因此,应该认定北京百度公司主观具有过错。


另一种意见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本质上属于技术服务提供者,虽然不能以搜索引擎技术本质上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而绝对免责,但是法律对其苛以注意义务时,应该考虑到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水平和能力,有效兼顾到各方主体的利益。具体来说,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开展竞价排名服务时,对经营者设置的关键词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应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合理注意义务、避风港规则等因素。本案中,鉴于武汉全能公司服务商标地域性特征决定其知名度受限于一定区域,北京百度公司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能力及武汉全能公司事先并未告知北京百度公司,北京百度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断开链接等因素,应该认定北京百度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


[评析]


随着竞价排名推广方式的广泛应用,相关法律问题也浮出水面。近年来,国内外均发生了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商标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界对该类案件的观点不一,争议焦点在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的判定。笔者认为,对于此种商标间接侵权主观过错的判断,主要取决于个案中直接侵权行为的明显程度及行为人参与、控制直接侵权行为的程度等客观具体事实。具体考量以下几点因素:


第一,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知名度反映了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一般来说,越高知名度的商标获得相关公众良好口碑的可能性越大,相关公众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获得青睐的可能性越大。法律为尊重商标权人的努力而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给予强保护。然而,在考量商标知名度的时候,也要同时兼顾商标的地域性,因为注册商标属于行政授权,商标特别是服务商标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概因服务商标依托服务提供者在固定场所向相关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服务提供行为及场所的区域性决定了服务商标的严格地域性。因此,考量商标知名度仍要受商标地域性的限制,不能简单用区域知名度来判断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本案中,“皇宫”服务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强化使用,在武汉乃至湖北地区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然而,鉴于服务商标鲜明地域性特征,武汉全能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进一步证明“皇宫”商标知名度辐射到湖北以外地区,北京百度公司在开展竞价排名服务时,对经营者设置的关键词是否存在攀附一定区域内他人服务商标商誉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百度公司来说过为严苛。


第二,合理注意义务。法律对竞价排名搜索引擎服务商苛以义务时,应充分考虑其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水平和能力。竞价排名服务中,关键词的挑选设置、商品或服务描述等均由经营者控制,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仅仅是架设经营者设置的搜索关键词与目标网页之间的技术相关度,当网络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与经营者设置的关键词匹配时,该经营者的网站链接会在搜索结果中居于前列或呈现推广链接字样。因此,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对经营者设置关键词的行为并不具有直接控制能力,故不应该承担对关键词是否合法的事先审核义务。但是,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收费项目,搜索引擎服务商也不能基于“技术中立”原则而完全免除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利益平衡原则,搜索引擎提供商应该对关键词是否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尽到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即当其明知或应知关键词侵权时,应该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本案中,武汉全能公司立案之前并未就被控侵权行为通知北京百度公司,北京百度公司在接到本案诉讼文书后,及时断开全部涉嫌侵权的网站链接,制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第三,避风港规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立了“通知——删除”为核心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系为调整版权领域的间接侵权行为而设置,并不延及商标侵权领域。然而,无论是版权领域还是商标领域,间接侵权行为的性质一致,立法背后蕴含的法律基本精神亦是一致,即无论是版权人还是商标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发出明确的侵权投诉通知,是判断技术服务提供商主观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武汉全能公司在发现武汉青禾公司存在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后,并没有向北京百度公司发出侵权投诉通知,而是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百度公司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立即删除了侵权网络链接,因此,应该将北京百度公司纳入避风港规则的保护范围。当然,武汉全能公司如果能够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北京百度公司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而北京百度公司故意装作视而不见时,则避风港规则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但是,本案中,鉴于武汉全能公司服务商标的地域性特征,商标市场影响力辐射范围受区域性限制较为明显,且武汉全能公司发现侵权行为后,并没有向北京百度公司发出侵权投诉通知,因此,武汉全能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北京百度公司对被控侵权行为视而不见,故可以认定北京百度公司对被控侵权行为主观上既不“明知”也不“应知”。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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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2008〕9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七日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





  为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问题,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本辖区内的依法强制拆迁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在拆迁工作中要积极发挥作用,认真组织、主动协调;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执法、公安、监察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项目。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实施强制拆迁的案件要认真审核,对确认的案件应当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强制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在组织拆迁前,要发出公告,做好宣传。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提供合法可行的拆迁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明确答复。

  第五条 被拆迁的房屋有房产证照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部门实施强迁。

  第六条 有相关部门审批但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经市有关部门按《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认定,且拆迁人按有关法规或政策给予合理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部门依法实施强迁。

  第七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八条 对强制拆迁的房屋,要同时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被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属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部门依法实施救济安置。对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应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 对被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提供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但其不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应组织公证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内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由公证员和在场强迁组织者在记录上签字。
  强迁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接收物品的,由拆迁人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妥善保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逾期仍不领取的,由拆迁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参与、组织阻挠正常拆迁的党员、公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发现有通过违法渠道办理房屋产权证照和违法审批、发放相关证照及黑恶势力参与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涉嫌黑恶势力参与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对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被强制拆迁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受理、依法办理因强制拆迁引起的信访问题,切实做好化解稳控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维稳办、信访办。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通知

国家环保局


关于发布《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通知

环发[20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发布《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为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WPB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局
二000的二月二十九日

GWPB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C前×Q前-C后×Q后
  P=──────────×100%
  C前×Q前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标准限值
  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 模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5.00│≥5.00,〈10 ≥10
(108J/h)
对应排气罩灶面 ≥1.1,〈3.3 ≥3.3,〈6.6 ≥6.6
总投影面积(m2)

  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规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      2.0  
 浓度(mg/m3)    
 净化设施最低  60    75    85  
 去除效率(%) 
 
  5.其它规定
  5.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监测
  6.1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面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其中A、B为边长。
  6.2采样点
  当扰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分钟。
  6.4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Q测
  C基=C测×──
  nq基
  其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
  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7.标准实施
  7.1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略)
  附录B 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略)
  附录C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