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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筑区划内汽车库(位)的权属认定与处分规则/陈召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39:30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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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建筑区划内汽车库(位)的权利归属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往往成为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矛盾激化的焦点。然而,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此语焉不详,这一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为了理清建筑区划内汽车库(位)的权利归属,保护相应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无锡市出台了《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无锡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试行)》、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关于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建筑区划内汽车库(位)的权利归属认定与处分的规则,兹简述如下,供参考。
一、 建筑区划内汽车库(位)的权利归属认定规则
自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汽车库(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建设单位所有;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汽车库(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定仅仅是针对非人防工程部分的汽车库(位),而不适用于人防工程部分的汽车库(位)。
因此,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库(位),为建设单位所有,办理初始登记:
(一)满足规划配置汽车库(位)比例;
(二)满足居住区汽车库(位)公建配套标准;
(三)汽车库(位)建筑面积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四) 汽车库(位)销售方案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不属于人防工程。
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汽车库(位),由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区划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工作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为全体业主所有,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二、 建筑区划内汽车库(位)的处分规则
根据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0年3月18日印发《加强我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如下规定处置建筑区划内汽车库(位)。
1. 建设单位申请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将拟公示的配套车库(位)处置方案纳入预(销)售方案同时申报。
2. 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销)售时,应当如实在预(销)售现场公示配套车库(位)的有关情况,并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示内容包含:
(1)经规划核准的商品房配套车库(位)的配置比例、车位总数及车库(位)配置总平面图;
(2)实际配建车库(位)的类别构成,包括地上车位数、普通地下车库(位)数及面积、可用于停车的人防地下室车库(位)数及面积等;
(3)配套车库(位)的处置方案:包括配置车库(位)的出售、出租、附赠方式的处置计划,价格及有关费用标准,挑选方式等;
(4)对外来车辆停放的解决方式等。
商品房预(销)售时,公示内容须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
3. 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公摊面积、非人防工程的独立车库(位)方可进行出售或附赠,且应在商品房通过竣工验收、办理初始登记后进行。出售或附赠时,应当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签订书面的车库(位)买卖或附赠合同,并附标所购车库(位)编号、具体位置等详细信息的车位平面图、房屋代码等资料。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价格。
出售或附赠的车库(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可办理登记。
以上为建筑区划内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非人防工程的汽车库(位)的处分规则。关于建筑区划内属于人防工程的汽车库(位),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不过,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无锡市人防办于2009年下发关于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开始,在全市实行持证使用人防工程。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已使用的人防工程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到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竣工并通过验收的人防工程,使用前必须预先到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办使用证,视同放弃。无证使用人防工程的,人防主管部门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前,建设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预先到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以下两点,需要予以特别注意: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
2、对于2010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汽车库(位)应当如何处置尚没有明确规定,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暂不予办理登记。


作者:陈召利 来源:www.law-go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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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全口径外债管理,提高国外贷款的使用效益,改善国有商业银行外汇资产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投资,更好地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对外筹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的精神,经报请国务院批
准,现就国有商业银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以下简称“余额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余额管理的范围
国有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本通知所述中长期外债余额是指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向境外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机构、个人筹借并供境内使用且尚未偿还的,借款原始期限年期以上(不含一年)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所有债务总额。包括外国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 谐善币酝獾木惩庥屑壑とê惩馔獗艺⒖勺徽蠖羁勺么娴ズ椭衅谄本莸龋⒐嗜谧首饬蕖⑾钅咳谧省⒎侵泄用褚荒昶谝陨系亩ㄆ诖婵畹取? 国有商业银行借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优惠性贷款(含财政部委托转贷的黑字环流、协力基金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特别日元贷款等)不属本通知管理范围。
二、外债余额的核定及余额管理的原则
根据国家全口径外债管理的政策和利用外资计划,以及国际筹资环境,由国家计委商中国入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状况,特别是外汇资产负债情况,外汇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核定各国有商业银行中长期外债余额总额,报国务院审批。余额总额等主要指标
按五年期确定,每年一核。核定的余额额度纳入年度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各国有商业银行在不突破余额和保证按期偿还债务的前提下周转借用,多借多还,少借少还。
国有商业银行年内为国家特大型项目对外融资,突破已核定外债余额的,由国家计委根据其对外筹资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相应调增该行当年外债余额额度。
国有商业银行外债余额资金结构须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中长期外债余额占本行长、短期国际商业性借款余额总量(不含用于弥补银行头寸的国际货币市场拆借部分)的比例不应低于80%;用于外汇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的15%。
国有商业银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必须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地区经济布局,坚持以生产开发型项目建设为主的使用原则。鼓励用于提高国内企业国际竞争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财务效益好,产品出口创汇的投资项目。项目业主与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双向选择的
原则确定承贷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家确定的外债余额内,依法自主决定贷与不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所借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国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发挥筹资功能优势,把握有利时机,降低筹资成本。采用灵活筹资方式如借低还高等,规避利率,汇率风险。适当借用期限较长的国际商业贷款,优化外债结构、条件,提高借用国外贷款的质量和效益。
三、国有商业银行借用中长期外债的审批管理
国有商业银行承贷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投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国家投资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国家计委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分别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有商业银行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中确定的外资额度对外借款。筹资之前将融资条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办理逐笔审批手续,收到申报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如无异议,国有商业银行即可对外正式签约,事后到国家外汇管
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其对外融资协议与报送文件致后予以登记,并发放外债登记凭证。外债登记凭证作为其后对外还本付息的依据,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购汇偿还外债。没有进行外债登记的,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后方可对外还
本付息。
用于银行自身债务展期、借低还高等外汇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调整的对外借款,对外签定的融资协议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国有商业银行以发行境外外币债券方式对外筹资,按国家对外发债有关管理法规办理。
四、余额管理的考核与监管
国有商业银行中长期外债余额中新借国外贷款部分以银行实际对外提款额进行统计。未经国家批准,任何时点上均不得突破对其核定的余额规模。每季度及年末要将期内新借用额及投向、偿还本金和利息、期末余额以及汇率变动等情况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凡
有擅自超余额和违反比例要求的,要限期纠正并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严肃查处。逾期未纠正的,由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将有关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将采取年检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外部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控制的
日常监控工作。
五、国有商业银行要进步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
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自律,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对下属各分支机构,包括海外子公司的对外筹融资及提供外汇担保等活动进行严格控制。建立严格的内部外债的统计监测制度,积极防范外债风险。用于项目建设的对外借款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转贷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地用于转
贷项目。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项目最终用款人要切实履行偿债义务,确保外债的按期偿付,形成外债借、用、还的良性循环,共同维护对外信誉。
国有商业银行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行具体情况,制定各行内部的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办法,并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国有商业银行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借款,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1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0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
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简称自治区劳教局,副厅级)是自治区司法厅领导的管理自治区劳动教养工作的职能机构。自治区劳教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劳动教养场所和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规划自治区劳动教养场所的布局;督促、指导劳动教养场所的所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安全防范和场所安全保卫等工作,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
 (三)指导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教育、调遣工作;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场所内劳动教养人员的减延期及提前解教的事宜;负责劳动教养人员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移交。
 (五)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
 (六)管理所属单位的生产、财务、装备、基建等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国有资产管理。
 (七)按规定负责全区劳教干警的任免、配备、教育、培训、奖惩等工作;负责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八)协调局属单位之间,劳教所与有关地区、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九)负责劳动教养场所的社区管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劳教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政治部负责自治区劳教系统人事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劳教系统的教育规划;负责本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局党委做好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实施评选表彰;负责全区劳教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医疗保险、警务管理等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文件、收发、翻译、信息、保密、来信来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和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负责信息交流和对外联系。
 (三)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拟定自治区劳教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法制宣传培训,指导全区劳教系统法制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及劳教人员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移交;负责劳教系统大事记的编撰工作。
 (四)管理处制定落实有关劳教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对劳教人员的收容和改造;负责安排调遣劳教人员、调整布局、组织防逃、追逃工作;负责审核、批准劳教人员外役、请假、加减期、提前解教、保外就医及所外执行等工作;负责劳教人员的信访接待工作。
 (五)教育处(邪教人员教育转化办公室)
 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劳教单位开展对劳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教育;负责制定全区劳教人员教育工作计划;指导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创建工作;指导劳教人员开展体育和文化活动;掌握劳教人员思想动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组织社会调查和社会安置帮教活动;组织、指导对“法轮功”等邪教类劳教人员及“三类”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六)生活卫生处
 监督、指导劳教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和所内劳教宿舍的所政管理、环境卫生、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劳教系统卫生所(室)建设及医务人员培训及医疗器械的配备;指导、监督吸毒类劳教人员的戒治、场所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及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工作;指导对病、残类劳教人员的收容管理工作。
 (七)警戒保卫处
 监督、指导全区劳教单位警戒护卫组织的各项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武器、弹药、警戒装备的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理所内案件和突发事件,定期分析所情、社情动态,制订防范措施;负责所内警戒和调配遣送劳教人员。
 (八)生产计划处
 负责制定、监督实施全区劳动系统生产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生产工作规章制度;指导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及生产信息交流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生产项目的引进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划和农机的装备管理,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开发、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调研和申报立项及投资计划的实施和预算编报工作;审核、监督和验收局属各单位投资项目;负责全区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九)财务装备处
 负责全区劳教系统各项经费的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并监督全区劳教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负责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直属单位各项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全区劳教系统通讯网络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监控设备、报警系统、警戒具、通讯、车辆、电化教育设备、被装等各种物资装备设施的计划编制、购置、管理和配发;组织指导财会人员培训;编制财务预算计划和各项财务、会计、报表,审核预、决算;协助审计部门做好财务审计工作。
 (十)审计处
 负责劳教系统的财务审计工作;配合局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经济案件;组织指导审计人员培训;负责所属单位定期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基本建设预决算审计。
  纪检委、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委和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劳教局机关行政编制75名,其中:局领导职数7名(含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自治区劳教局所属劳教所及其他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按自治区的要求另行安排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