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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8:40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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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

1987年8月6日,国务院

一、技术出口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创汇的渠道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技术出口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的地位将日趋重要。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50号文关于技术出口需要在外汇留成、税收、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技术出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途径(不包括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下的科技交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进行的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的许可、技术服务,以及含有上述三项内容中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关键设备出口及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
三、外汇留成和使用方法按下列办法分别执行:
(一)软件出口,其外汇收入的35%上交国家,65%留成。在上述65%的留成中,70%给技术出口单位,15%给出口经营公司,15%按隶属关系给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
(二)上述软件出口所得的留成外汇,专门用于进口技术开发所需的少量仪器设备、国际技术市场开发、申请国外专利保护和执行合同的有关活动。所带动出口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备品备件及生产原材料的外汇收入分别按机电产品和生产原材料出口的外汇留成和使用办法执行。
(三)出口的技术,经有关部门审定确属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其外汇收入的分配方法,按本条(一)款规定的技术出口单位应得外汇额度上交国家,发明创造者个人仅得人民币。如发明创造者本人因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和执行合同等有关工作需要外汇时,在其上交额度内,可凭据有关部门的证明向中国银行提出申请,由中国银行按私人批汇优先予以解决。
四、软件出口带动硬件(含机电产品、零部件、备品备件及生产原材料)出口,硬件部分的换汇成本和人民币补贴按同类产品出口办理。
五、国营企事业单位出口软件所得收入,从1987年7月1日起至1989年6月30日止的两年内暂免所得税,出口硬件所得收入的税收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出口软件或硬件所得收入的税收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随技术出口带出的机电产品、按规定享受国家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专项贴息贷款和卖方信贷。
七、对于软件出口还动机电产品、零部件、备品备件及生产原材料出口、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均应给予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对外签约情况,将技术出口项目所需的机电产品按供货计划落实到各有关生产企业,对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配套件按国发〔1985〕128号文规定的优先保证原则执行。
技术出口所带硬件出口,凡涉及国家其他规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八、本暂行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下达之日起执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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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委联系公司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委联系公司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便于国有大型企业公司与政府的联系,坚持政企分开原则,现将部委联系的公司通知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家经贸委联系;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由国家经贸委联系;
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由国家经贸委联系;
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联系;
中国光大股份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联系。



1998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法国国家广播公司广播合作协定

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法国国家广播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法国国家广播公司广播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3日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法国国家广播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七日在巴黎签订的一九八0--一九八一年文化交流计划的精神,为促进广播方面的合作,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文化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并根据对方的要求,相互提供有关本国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以及重大周年纪念日和有关重大事件的时事新闻材料,专题节目、报道、评论和短篇新闻电讯。

  第二条 双方将交换对方感兴趣的文学广播的文字材料和广播剧,以及有关本国文化生活的其他材料(例如文化艺术界人士的广播谈话等)。

  第三条 双方将交换古典音乐、轻音乐和民间音乐的录音材料以及音乐节、音乐比赛和其他音乐活动的录音材料。

  第四条 双方将赞助广播乐团乐队的指挥、独唱、独奏小组,以及广播剧导演、录音师的互访活动。
  有关这些互访活动的条件和细节,双方将每次通过书信商定。

  第五条 双方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进行正式访问、会晤以及文化活动时,将在本国广播中组织特别节目。为此,双方除了交换上述各条中所列举的材料外,还将交换有关本国生活其它方面的节目。

  第六条 双方将互派采访报道组,以报道对方国家的情况。

  第七条 双方相互为对方准备和播出广播节目、进行采访报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技术帮助。一方将为另一方在本国工作的记者和采访人员提供广播节目材料。
  经预先商定,并根据各自的可能,双方将相互接待对方正式代表团自费或免费来访。

  第八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可能,交换广播工作材料和刊物。

  第九条 音乐资料和其他材料的交换将免费进行,所交换的一切材料应附有法文或中文说明书和评论。
  交换材料的邮费由寄出一方负担,广播材料的海关税和其他接收费由接收一方根据本国法律负担。

  第十条 双方互相提供和交换的节目、作品和材料应是不存在播出版权问题的,即寄出一方根据本国法律对所寄材料的版权负责,允许接收一方免费在电台播出,如涉及费用或其他附加条件,必须在材料寄出前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

  第十一条 双方将自由使用所接收的材料,但任何删剪都不得改变愿意。
  双方保证,在没有得到寄出一方的书面许可前,不得将所收材料转让与第三者。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月三日在巴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国国家广播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公    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             董 事 长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姚  广                雅克琳·博德里埃
    (签字)                  (签字)